(2017)苏06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缪雪妹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振华,缪雪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振华,男,195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缪雪妹,女,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贵平,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系缪雪妹之夫。再审申请人刘振华因与被申请人缪雪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振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颠倒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申请人持有借条原件,借条的要件符合法律要素,缪雪妹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二审在缪雪妹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采用借条中没有写明出借人、借用期限、借用利率的推理来推翻刘振华出借款项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二)二审法院采信缪秀美的证人证言有失妥当。缪秀美系缪雪妹的直系亲属,其不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且该证人证言属单方孤证,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缪秀美称缪雪妹是在其家中向其提出借款,但却将钱款带到再审申请人私营企业的传达室交给缪雪妹。缪秀美称2004年缪雪妹即已将借款偿还给她,但在八年之久的期间内未将借条退还缪雪妹,不合情理,而缪秀美亦未能合理解释保留借条达八年的理由。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缪雪妹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刘振华的再审申请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借条本身来看,该借条对还款期限、利息均未作约定,依民间借贷之交易习惯,应为关系亲近的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刘振华依据该借条提起诉讼,缪雪妹辩称该借条是出具给缪秀美的,且已偿还借款,并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主张。依刘振华之陈述,缪秀美应属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缪秀美和缪雪妹虽系姐妹,但缪秀美出庭作证不违反法律规定。2001年,3万元应属较大额款项,刘振华在整理账务时才发现该借条,后从未向缪雪妹主张过债权,却在时隔近四年后提起诉讼,有违常理。综上,二审结合交易习惯、证人证言以及借贷金额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判决驳回刘振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振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振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代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