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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问寒与王向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问寒,王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1执52号申请执行人问寒,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被执行人王向民,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问寒申请执行王向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向民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建民审判员  张春龙审判员  赵永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俊丽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