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仲崇华与李冬菊、李永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崇华,李冬菊,李永威,梁山县滚动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179号原告:仲崇华,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李冬菊,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娴燕,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永威,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县滚动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梁山县。负责人:��永威,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负责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卫东,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岳耀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崇华、李冬菊诉被告李永威、梁山县滚动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崇华、李冬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永威、梁山县滚动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崇华、李冬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崇华、李冬菊撤回对被告李永威、梁山县滚动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苑玉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