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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字第28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候传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候传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第28817号原告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绍宾。委托代理人王明道,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武良存,男,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红志,男,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公司员工,被告候传侦,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朱国庆,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候传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候传侦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候传侦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候传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3元,减半收取1866.5元,由原告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吴桂英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吕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