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全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631号被执行人王全光,男,生于1986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王全光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李菲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