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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金荣、秦秀珍等与刘玉军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荣,秦秀珍,刘玉军,刘玉民,刘玉海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971号原告:刘金荣,男,194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秦秀珍,女,1941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刘金荣的妻子)。被告:刘玉军,男,1966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两原告的大儿子)。被告:刘玉民,男,1970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两原告的二儿子)。被告:刘玉海,男,1972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两原告的三儿子)。原告刘金荣、秦秀珍诉被告刘玉军、刘玉民、刘玉海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立案,原告刘金荣、秦秀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荣、秦秀珍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荣、秦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金荣、秦秀珍负担。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