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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于国庆、张福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庆,张福俊,于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28号申请人:于国庆,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被申请人:张福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于淑娟,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于国庆与被申请人张福俊、于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国庆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淑娟所有的位于黄骅市环保小区9号楼西单401室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于淑娟所有的位于黄骅市环保小区9号楼西单401室房产一套。(证号:30013472)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需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