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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易遵云与李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遵云,李华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2民初727号原告:易遵云,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李华刚,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易遵云与被告李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遵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遵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木工,2015年原告在江阳区佳乐城8号地块1号楼为被告做工,完工后被告欠原告17600元人工工资未付。被告约定在2015年9月份之前付清,有被告亲书的一张欠条为据,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经原告催收未果,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如诉请求。被告李华刚未应诉答辩。原告易遵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一张,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同时证明被告向尚欠原告工资17600元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被告李华刚向原告易遵云出具《欠条》约定,今欠易遵云佳乐城8号地块1号楼的人工工资17600元,在2015年9月前还付清。至今,被告李华刚未向原告易遵云支付欠款,故原告易遵云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7600元,并就欠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欠款176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600元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易遵云要求被告李华刚支付工资欠款17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易遵云工资1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李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荣彬审 判 员  陈 佳人民陪审员  罗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