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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闫明轩与济宁市证大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轩,济宁市证大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178号原告:闫明轩,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告:济宁市证大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金宇路47号区置成国际A座1031。法定代表人:姚行斌,经理。原告闫明轩与被告济宁市证大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或提供其他送达地址。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闫明��负担。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