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2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卜凡萍、刘焕荣、杨守信、杨东旭、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凡萍,刘焕荣,杨守信,杨东旭,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211号(2016)吉0191民初00211号之五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鑫,公司职员。第一被告:卜凡萍,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第二被告:刘焕荣,男,汉族,1956年10月3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第三被告:杨守信,男,汉族,1956年1月7日生,住长��市二道区。第四被告:杨东旭,男,汉族,1084年4月19日生,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第五被告: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卜凡萍,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做出(2016)吉0191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告卜凡萍、刘焕荣、杨守信、杨东旭、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因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起诉,应解除对被告卜凡萍、刘焕荣、杨守信、杨东旭、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卜凡萍、刘焕荣、杨守信、杨东旭、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审 判 长 崔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人民陪审员 刘丽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