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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魏伟诉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745号原告:魏伟,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勇,男,1965年4月2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魏伟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魏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魏伟负担。审判员 李 波��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建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