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魏伟诉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745号原告:魏伟,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勇,男,1965年4月2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魏伟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魏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魏伟负担。审判员 李 波��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建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