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陕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陕西广播电视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383号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自由职业者,住济南市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福豹,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珂,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该台员工,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与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佼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佼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王成佼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