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刚强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90号原告张刚强,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孙玉珠,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位申奥,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杰,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刚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刚强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刚强车辆损失费72000元,于2017年6月18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张刚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纳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