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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国健、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国健,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国健,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恩,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林乃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婵,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林乃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婵,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国健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华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华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粤170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国健于2017年5月11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叶国健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7569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叶国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国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姜玉华审 判 员  施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欢欢书 记 员  陈予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