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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忠存与李进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存,李进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478号之一原告:李忠存,男,住菏泽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良,男,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菏泽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忠存与被告李进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忠存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存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忠存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