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忠存与李进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存,李进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478号之一原告:李忠存,男,住菏泽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良,男,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菏泽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忠存与被告李进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忠存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存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忠存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