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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万永红与王玉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红,王玉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279号原告:万永红,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玉桩,男,199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万永红与被告王玉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