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万永红与王玉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红,王玉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279号原告:万永红,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玉桩,男,199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万永红与被告王玉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