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愫华诉被告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愫华,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08号原告:刘愫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延,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占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愫华诉被告承德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负担3125元,退给原告3125元。保全费2170元,退给原告。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