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1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任庆和与被告大连海星电晕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庆和,大连海星电晕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11805号原告:任庆和。被告:大连海星电晕机制造有限公司。原告任庆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海星电晕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尤光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12月1日入职被告单位,双方签订合同至原告退休。但被告却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至今拖欠取暖费、独生子女费。原告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取暖费24,000元;独生子女费2,000元;暖气费转入社会统筹30,000元,合计5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执行费。被告辩称,被告系由大连电力节能设备厂(以下简称“电力设备厂”)破产改制而来。2001年电力设备厂破产时,金凤霞、郭桂花、任庆和、胡春枝等24名员工由被告公司托管,电力设备厂破产清算组按照当时大连市各项统筹标准将24名员工的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告。安置费用中包含取暖费、独生子女费,但当时的政策是由企业按月发放职工取暖费。2011年之前,被告单位一直按照当时电力设备厂改制的文件按月发放员工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2006年大连市政府才统一将采暖费纳入了社保统筹,因此,电力设备厂破产清算组拨付给被告的员工安置费用中并不包含暖气费转入社会统筹的费用。且2006年实施采暖费改革时已经退休的员工应当按照当时的采暖费政策执行,不应享受实行纳入社保统筹的采暖费政策。另外,2011年之后,被告单位出现经营困难,2014年开始停产,2015年已经不经营了,被告单位现无力支付原告任何款项。此外,2013年时原告曾找到被告主张过权利,但此后再没有找过,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年12月1日入职被告单位,2002年5月办理病退手续。2016年11月28日,原告等10人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出本案所列诉请。该委于当日作出甘劳人仲不字(2016)第471-48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拖欠取暖费、暖气费转入社会统筹的费用及独生子女费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庆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任庆和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袁媛审 判 员 王菲& # xB;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秀 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