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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思锦与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锦,李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801号原告:周思锦,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李文清,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原告周思锦诉被告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思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思锦撤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周思锦负担。审判员  吴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