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思锦与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锦,李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801号原告:周思锦,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李文清,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原告周思锦诉被告李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思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思锦撤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周思锦负担。审判员 吴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