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晨霞与石家庄北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晨霞,石家庄北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33号原告:杨晨霞,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宏、梁蕾,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北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80号恒辉大厦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89845528C。法定代表人:廖跃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晨霞与被告石家庄北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杨晨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晨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晨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