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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德左与沭阳和盛建设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左,沭阳和盛建设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沭阳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张德左。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和盛建设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升,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沭阳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德左诉被告沭阳和盛建设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沭阳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因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标的超过该院受案范围,故申请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左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左撤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23575元,由原告张德左负担。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敏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