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与于永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于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杨镒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于永海,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绿园小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支行与于永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于永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永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永海银行存款5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