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民初13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恩柱、张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恩柱,张长江,何莉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72-01号申请人:丁恩柱,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张长江,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申请人:何莉杰,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沧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恩柱诉被告张长江、何莉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恩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长江、何莉杰名下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恩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长江、何莉杰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