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恢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应华伟与赵端魁、肖春花、王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华伟,赵端魁,肖春花,王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恢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应华伟。被执行人赵端魁。被执行人肖春花。被执行人王臻。申请执行人应华伟与被执行人赵端魁、肖春花、王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3)开执字第00371-2号执行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赵端魁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222号金帝商业广场832(B栋802)房屋(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1426**号)裁定过户至申请人应华伟名下。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端魁、肖春花、王臻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3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