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上义,代朝现,徐小芬,徐净红,冉云,重庆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奇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付建,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继谋,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向上义,男,194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朝现,女,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小芬,女,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净红,女,200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徐光荣,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净红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云,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凤中路10号7-3,注册号500221300010924。负责人:严安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市场1幢404,组织机构代码05648575-6。法定代表人:谭淑文。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上义、代朝现、徐小芬、徐净红、冉云、重庆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远华运输长寿分公司)、重庆奇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伟建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对超载免赔率应增加10%未主张。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有超载行为的绝对免赔率增加10%;该条款用明显的加黑加粗字体标记,足以引起注意;保险条款原件存放于被保险人处,远华运输长寿分公司不提供该证据;远华运输长寿分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汽车货运的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的内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被抚养��生活费应当扣除每月政府补贴部分。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不应当在被抚养之列,向上义、代朝现每月领取补贴90元,属于固定收入,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扣除该部分。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第一,关于肇事车辆超载,保险合同中关于超载绝对免赔率增加10%的条款应否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要求适用保险合同第二十条,免除自己10%的保险责任,需在合同中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向一审法院中提交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并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可以认定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其要求对绝对免赔率增加10%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向上义、代朝现每月领取90元政府补贴,该部分费用应在被抚养人生活费中予以扣除,二审认为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该主张,二���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向上义、代朝现每月领取了90元政府补贴,故对该主张未予支持。现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二审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翎审判员 杨卉萍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