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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文杰、俞利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杰,俞利芬,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4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杰,男,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俞利芬,女,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白塔工业聚集区。诉讼代表人蔡春香。申请执行人陈文杰等与被执行人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文杰、俞利芬担保代偿款人民币4414847.59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查已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居县白塔工业集聚区经二路以东、发展路以北的房产内机器设备,拍卖款为103万元,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仙居县白塔工业集聚区发展路10号的房产系抵押财产,正在另案拍卖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抵押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为浙J×××××别克汽车,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24执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杰、俞利芬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卢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