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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94号申请人: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兴刚,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文化北段。法定代表人:高晓伟,经理。被申请人:李杰,男,48岁,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申请人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杰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刘兴刚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李杰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70元,由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