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喻茂海与詹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茂海,詹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166号原告喻茂海,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詹平林,男,约40岁,住贵州省兴义市,其余不详。原告喻茂海诉被告詹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茂海自愿撤回对被告詹平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茂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茂海承担。下页)审判员 穆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