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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安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彦,张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刑初98号自诉人李小彦,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人张安安,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自诉人李小彦以被告人张安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小彦因被告人张安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李小彦撤诉。审判员  王元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