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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杨青松、冯利平、何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凌成,何浪,冯利平,杨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董凌成,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何浪,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冯利平,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杨青松,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凌成与被执行人何浪、冯利平、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6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50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