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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7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炳辉与陈进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辉,陈进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700-1号原告刘炳辉,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欣,男,汉族,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陈进玲,女,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成德、赵春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辉与被告陈进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炳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炳辉负担。审 判 长  窦建新审 判 员  李明洁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