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斌、翁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斌,翁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陆斌,男,汉族,1991年10月29日生,广西宾阳县人,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翁兴,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陆斌与翁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翁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翁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如期按和解协议履行,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