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彭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53号申请人: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7981XN。法定代表人:骆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镭,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迪,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彭杰,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彭杰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X号附X号X-X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提供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彭杰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X号附X号X-X号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