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季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福,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1996年4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10月19日减刑释放;200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10月29日减刑释放;2015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海龙、被告人季福等到庭了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季福流窜至遵化市水泉南路宝山防水材料商店门前,将被害人高某放在商店门前的雅迪电动自行车盗走。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被害人高某等人抓住,后在现场被传唤到遵化市公安局。2017年2月5日,被告人季福因盗窃该电动车,被遵化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经遵化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季福所盗窃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58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自行车照片、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自行车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福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季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的日期亦予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苗瑞生审 判 员  唐绍利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