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宿县洪积平原山鑫煤炭销售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宿县洪积平原山鑫煤炭销售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民催1号申请人温宿县洪积平原山鑫煤炭销售部,住所地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洪积平原(开发区)煤炭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贺集淑,董事长。申请人温宿县洪积平原山鑫煤炭销售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6年12月27日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XXX,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仪征腾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温宿县洪积平原山鑫煤炭销售部,付款行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宿县洪积平原山鑫煤炭销售部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家 平审 判 员 叶倩黎代理审判员 李振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