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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晓莉与朱信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莉,朱信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民初2417号原告:张晓莉,女,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朱信友,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张晓莉与被告朱信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莉、被告朱信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28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4日,被告朱信友委托原告为其代买车辆保险,保险费用由原告垫付,共计2883元;5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之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仅偿还2700元,还欠300元未还。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元,后放弃了该3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被告朱信友辩称,欠原告的保险费属实,但已给付一千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保险人为被告朱信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副本各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一份,显示付款方名称为朱信友、发票号码118××××0523的发票一份,2016年5月24日交易凭证两份,通话录音光盘及录音电子档各一份,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三页;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4日,原告张晓莉为被告朱信友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于同日,原告通过刷卡的方式替被告支付保险费合计2883.07元。本院认为,被告朱信友委托原告张晓莉为其购买保险,原告履行了委托义务,并为其垫付了购买保险所应交纳的保险费用,被告应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保险费。被告朱信友辩称,已给付原告保险费1000元,并提供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账户转账1000元的转账凭证,及原告给被告发信息告诉其银行账号的短息记录予以证实。原告则称该款为被告偿还其借款,并提供了2016年3月9日向被告账号汇款1000元的汇款收据。被告辩称该1000元借款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给原告,但没有证据提供。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汇款及转账凭证的时间,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是于2016年5月份委托原告给其购买保险,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账户转账的1000元并非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故原告张晓莉要求被告朱信友偿还垫付的保险费用28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信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晓莉垫付的保险费用28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朱信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沙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毅凯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沛城分理处。账号:32×××18。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