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星中浩与张庆元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中浩,张庆元,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异12号案外人:孟庆国,身份证号2306221976********,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审计综合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星中浩,身份证号2306221980********,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1委*组100)。被执行人:张庆元,身份证号2306221970********,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凤桐佳苑小区*号楼*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张丽娟,身份证号2323021974********,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凤桐佳苑小区*号楼*栋*单元****室。本院在执行星中浩与张庆元,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孟庆国于2017年5月1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孟庆国称,2014年7月7日案外人与张庆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张丽娟以工程款转账方式收案外人299200元,顶凤桐佳苑4栋B单元1601室房款。并将该房交付案外人。2017年4月1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下发(2016)黑0622执61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财产执行给星中浩。因案外人购买在先,裁定给申请执行人在后,并且案外人在房地产管理处备案,缴纳了房屋的相关费用。将该房屋执行给星中浩,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本院查明,2014年7月7日,案外人以工程款抵顶的方式,购买肇源县肇源镇凤桐佳苑小区4栋B单元1601室。同日与张庆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丽娟开据抵顶工程款收据,价款299200元。房屋交付后,案外人缴纳了入住的相关费用。2016年因凤桐佳苑部分房屋被法院查封,小区购房户集体上访,肇源县房地产管理处进行房源统计,孟庆国购买的凤桐佳苑小区4栋B单元1601室在统计户数之中。2015年12月9日本院下发(2015)源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庆元、张丽娟给付原告星中浩借款本金125万元。2016年5月25日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下发(2016)黑0622执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该房屋。2016年7月13日,本院下发(2016)黑0622执61号执行裁定书,该房进入拍卖程序。2017年4月1日本院下发(2016)黑0622执6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房确权给星中浩,抵顶部分执行款。2017年4月22日案外人孟庆国去1601室,与为星中浩看房的孟贤德相遇,肇源县公安局社区警务六队出警,孟庆国称有房屋的钥匙,星中浩称,1601室是执行局给的并没有砸锁。2017年5月17日案外人孟庆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孟庆国实际购买该房,并交纳了入住的相关费用,由于该小区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上述行为均在法院查封、拍卖、确权之前。在本院查封后,经肇源县房地产管理处进行的房源统计中,孟庆国购买的1601室也在统计之列。虽然2017年4月1日法院下发(2016)黑0622执61号执行裁定,将该房确权该给星中浩,但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没有下发执行终结裁定。案外人异议情况属实,按照法律规定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被执行人张庆元、张丽娟开发的肇源县肇源镇凤桐佳苑小区4栋B单元1601室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肇源县人民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石 军审判员 张祖军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英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