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0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太原市制绳厂、太原市迪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杰,太原市制绳厂,太原市迪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03720号原告:张俊杰,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老军营街道办居民,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制绳厂,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春,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保发,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厂的工会主席,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迪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123号。法定代表人:郭景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明,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杰与被告太原市制绳厂、太原市迪龙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当事人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杰撤回起诉。诉讼费511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张俊杰。审判员 贾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