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惠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91刑初40号公诉机关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惠英,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东阳市,现住址为石家庄市长安区,系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2016年8月1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被逮捕。2017年3月17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邢开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惠英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惠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吕惠英向李某1借款1500万元。因无法偿还债务,同年10月29日两人签订还款协议,并经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吕惠英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义务,2015年5月4日李某1向该公证处申请还款协议执行证书,当日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李某1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盛世春天项目的部分房产,期限为三年。10月29日,该公司执行代理人孟某收到执行裁定书并立即通知吕惠英。吕惠英在明知其实际经营的盛世春天项目部分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吕惠英安排常某将被查封的16号楼3套住宅和3间储藏间折抵给张某1;2016年1月28日将被查封的15号楼2单元601室和9号地下室销售给袁某1、袁某2;2016年4月13日将被查封的16号楼104号商铺的82.8平方米销售给冯某;2016年4月29日吕惠英安排王某将被查封的16号楼29套住宅、29间地下室折抵给祖某1;2016年5月9日将被查封的16号楼1单元1601住宅和140号地下室销售给谢某。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庭审中提供了证人祖某1、孟某、李某1、王某、张某1等人证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盛世春天住宅认购协议、银行凭证、收据、借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告人吕惠英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惠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惠英辩称自己是2016年3月份才知道盛世春天房产被查封的,当时售楼部去房管局办理手续时被告知此事,2016年3月份之后就没有再销售过了,起诉书上记载的3月份之后的购房交易都是之前已经交了钱,后来才补办的手续。当时祖某1和张某1都知道盛世春天房产被查封的事,其他买房子的人不知道房子是被查封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吕惠英向李某1借款1500万元。因无法偿还债务,同年10月29日两人签订还款协议,并经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润鑫地产)、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双鸿地产)、许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吕惠英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保证人未履行担保义务,2015年5月4日李某1向该公证处申请还款协议执行证书,当日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李某1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年10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邢台市开发区中兴大街盛世春天项目部分房产、车库,期限为三年,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包括涉及本案的15号楼2单元601室和9号地下室和16号楼全部房产。2015年10月29日,该公司执行代理人孟某收到执行裁定书并立即通知吕惠英。吕惠英在明知其实际经营的盛世春天项目部分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2016年1月22日,吕惠英安排常某将被查封的16号楼3套住宅和3间储藏间与史某1(张某1朋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16年1月28日将被查封的15号楼2单元601室和9号地下室销售给袁某1、袁某2,并签订了盛世春天住宅认购协议;2016年年4月13日将被查封的16号楼104号商铺的82.8平方米销售给冯某,并签订了盛世春天住宅认购协议;2016年4月29日、5月11日、6月3日吕惠英安排王某分三次将被查封的16号楼29套住宅、29间地下室与祖某1、史某1、史某2等人签订了盛世春天住宅认购协议;2016年5月9日将被查封的16号楼1单元1601住宅和140号地下室销售给谢某,并签订了盛世春天住宅认购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11日1时许祖某1报警,同日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2、祖某1证言证实,河北双鸿地产法定代表人是许某,吕惠英是股东,许某、吕惠英系夫妻。2014年吕惠英分多次向他借款1190万元,约定月息3分,说是建盛世春天项目周转金用。这期间,吕惠英本金一直未还他,只付给了他利息,利息一直付到2015年9份底,2015年10月份之后,吕惠英再未支付他利息。后来他一直找吕惠英要钱,她偿还不了。后双方协商以吕惠英盛世春天房产卖给他抵她欠款,商定房价每平方米3950元,地下室小房每平方米1500元,2016年4月29日、5月11日、6月3日吕惠英分三次卖给他29套房产,共计1199.3656万元,每套房产都签订了认购协议,吕惠英安排王某给他办理的。2016年7月底他到盛世春天工地看房子进展情况,在售楼部看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关于盛世春天房产拍卖的通知。他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打听得知杨某和河北双鸿地产有经济纠纷,杨某起诉河北双鸿地产后,2015年10月25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依法查封了河北双鸿地产盛世春天部分房产。吕惠英明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还分三次以抵欠款形式卖给他29套房产,使他财产受到巨大损失。3、李某1证言证实,吕惠英是河北鑫润地产法定代表人,许某是河北双鸿房地产法定代表人,许某和吕惠英是夫妻。2014年1月16日,许某和吕惠英向她借款,签订1500万元借款合同,吕惠英、许某以名下公司作为借款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3分。过了半年多,吕惠英方一直不还她钱,她们双方让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做了一个借款还款公证。后吕惠英依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冀石燕证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责令吕惠英、许某、河北润鑫地产、河北双鸿地产偿还她1500万元及利息。但是吕惠英依然拒不偿还,于是她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定,2015年10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长执字第909-5号裁定,裁定查封了河北双鸿地产位于邢台市开发区盛世春天小区多处房产,期限为3年。后来她听说吕惠英把查封房产转卖给他人了,抵债抵工程款了,没有给她。吕惠英知道自己和公司的账户都查封着,卖房都收取现金。虽然河北双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是吕惠英丈夫许某,但实际经营人是吕惠英,该公司的所有章都由吕惠英管着,吕惠英不同意,河北双鸿地产名下的房产一套也卖不出去。4、孟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28日,吕惠英、许某委托他处理河北双鸿地产与李某1、张某2公证债权强制执行一案。2015年10月29日他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909-5号裁定,当天或者第二天他通过微信或者电话先后通知过吕惠英和王某。后期他分别带着吕惠英和王某去长安区法院多次找过办理此案的康某法官询问相关事宜。2015年11月中旬,他针对该案给吕惠英拟过一份关于申请人吕惠英强制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及申请,他拟好后给了她们,她们查看无误后盖好公章给他送过来。现这份申请原件还在他这里。5、张某1证言证实,因为他女儿和吕惠英的女儿在同一所学校上小学,两家关系非常好。2014年5月25日,吕惠英说其经营的邢台市开发区盛世春天房地产项目资金周转不开,想从他这借300万元使用,吕惠英向他承诺借款一个月,月利息为3.5分。他同意了,吕惠英还给他写了个欠条。2014年5月26日,他通过一张卡号为62×××13的农业银行卡将2895000元转账给吕惠英名下的银行卡下,扣出来一个月的利息105000元。他把钱借给吕惠英一个月之后,吕惠英一直没有还款,直到2016年1月份,吕惠英和他达成口头协议:吕惠英将盛世春天房地产项目的16号楼1单元的1403号、2402号、1802号住宅,16号楼的84号、112号、14号储藏间过到他的名下,用来折抵欠他的钱。2016年1月22日,他授意他朋友史某1到盛世春天房地产项目将以上3套住宅和3个储藏室的手续办理到史某1名下,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还让史某1写了个收到这3份合同的收条。他不知道盛世春天小区的部分房产被石家庄长安区法院查封。6、袁某1证言证实,2016年1月初的时候他和妻子袁某2到盛世春天看房子,当时他们看中15号楼2单元601室和9号地下室,当时销售人员说的是均价4600元,后来销售人员给打电话说春节前搞活动有优惠,他们以首付60%,按揭贷款每平方米3900元购买。2016年1月27日他自己去了盛世春天售楼部交钱,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但是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说,银行转账必须他这边也是对公账户,公对公转账,因为他没有对公账户,只好去银行取了220673元钱现金交到售楼部财务上。2016年1月28日他跟袁某2到售楼部签订了一份“盛世春天住宅认购协议”,当时他妻子袁某2在买受人处签了字,并摁了手印,协议上约定让他们交够首付290673元购房首付款,其余房款18万元去银行做按揭贷款。当时由于他还拖欠盛世春天售楼部60000元购房款没有给,当天盛世春天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没有让他们拿走“盛世春天住宅认购协议”。2016年2月1日,他把这6万元现金给了盛世春天售楼部财务,售楼部工作人员给他一份认购协议复印件。2016年7月8日的时候,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把一份公告发到盛世春天业主群里边,在公告上显示他们购买的房子已经被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查封,让他们去法院登记情况,联系人叫康某。他们在七月十几号的时候去法院登记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就让他们等消息。后来他们又见了康某法官,康某是说他们购买的房子在2015年10月份就被查封了,考虑到老百姓购买房子不容易,也不知道房子被查封了,法院认可他们购买的房子有效,但今后再购买公告中查封的房子,法院就不管了,一切后果自己承担。7、冯某证言证实,她在2012年1月6日通过许某购买了开发区盛世春天项目16号楼共计2000平米的商铺,按照单价每平米2000元的价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2012年1月6日与河北双鸿地产签订了八份盛世春天商铺认购协议,按照认购协议她一次性支付了2000平米商铺70%的首付款280万元。2016年4月初,河北双鸿地产王某给她打电话说想让她再交房款,她说根据她们双方约定,16号楼封顶后她才能支付购房预付款,由于她买的16号楼七套商铺105、106、107、108、109、110、111的面积共1885.08平米,而104的面积是197.72平米,共计2082.8平米,这比她们当初约定的2000平米多出了82.8平米。王某跟她商量后,这82.8平米以每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共248400元签订了一次性的购买协议和八份商铺认购协议,王某还给她打印一份关于16号楼商铺104号情况说明,加上2000平米商铺的20%的预付款80万元,2016年4月13日她第二次支付购房款104.84万元,共计支付房款384.84万元。当时王某没有说盛世春天部分房产被石家庄长安区法院查封的事,直到2016年7月她才听说她买的16号楼的这8间商铺都被法院查封了。8、谢某红证言证实,2016年5月7日天他和妻子商量在盛世春天给儿子谢某买一套商品房,并交了1万元订金。2016年5月9日他通过盛世春天小区销售人员购买了盛世春天项目16号楼1单元1601号住宅和140号地下室,总房款546510元,签订了认购协议。他按照缴纳比例不低于30%支付了196510元购房款,剩余房款准备走房贷。收据上面是他儿子谢某名字,签字是他的名字。他购房时不知道房子被法院查封了。9、王某(河北双鸿地产总经理)证言证实,她在河北双鸿地产主要是负责吕惠英交代给她的一些公司经营的相关事情及公司的日常工作。2015年10月因为吕惠英与李某1的债务纠纷问题,她帮忙找到孟某律师处理此事。2015年10月底,孟律师通知她说石家庄长安区法院查封了公司盛世春天项目部分房产。她让孟某直接通知吕惠英。孟律师应该立即通知了吕惠英。她在向吕惠英汇报公司其他事情的时候提到过房产被查封的事情,吕惠英当时告诉她自己知道这个事情,让她别管了,所以她没多问。2015年年底的时候,因为部分业主无法办理相关房产手续来公司询问情况,她向吕惠英汇报了,吕惠英让她向这些业主解释一下,说公司因法律问题被查封了部分房产,目前不能办理相关房产手续,等官司处理完了再办理。据她所知吕惠英和李某1的债务纠纷没有处理完毕。2015年10月底以后,吕惠英没有向她和员工交代过房产被查封事宜,具体哪些房产被查封,也没有特别吩咐哪些房产不允许买卖,10月底之后销售过盛世春天项目,但具体销售细节吕惠英没有跟她说。10、常某(河北双鸿地产副总经理)证言证实,他在河北双鸿地产主要负责日常的全面工作。他不认识张某1,但是2016年1月下旬吕惠英(公司实际经营者)给他打电话说她欠张某1钱,让他给张某1做三套房子,意思是先给张某1三套房子,等有了资金把欠张某1的钱还上之后,再把房子要回来,如果钱还不上,就把这三套房产给了张某1。他接完电话以后,张某1的人已经来到创智园他的办公室内,然后他派下面的员工给张某1做了三套房子的手续,每套住宅和储藏室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没有在邢台市房管局备案。吕惠英没有将欠张某1的款项没有还上。2016年3月份盛世春天项目一直停着工,购房老百姓一直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他才知道盛世春天小区部分房产被石家庄长安区法院查封了,具体查封日期为2015年9月。11、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案证据材料证实,2015年5月4日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应申请执行人李某1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李某1可持(2014)冀某燕某第9261号《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两年。2015年8月9日吕惠英委托米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权限为特别代理,包括代为签收发法律文书,8月12日米某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证书、公证书。2015年9月28日河北双鸿委托孟某作为执行代理人,权限为特别代理,包括代为立案、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执行款、代领法律文书,10月23日邢台市房管局张某3收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10月29日孟某(双鸿房产)收到执行裁定书。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证实,2015年10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河北双鸿地产名下位于邢台市开发区中兴大街盛世春天部分房产、车库,期限为三年,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包括涉及本案的15号楼2单元601室、9号地下室和16号楼全部房产。由孟某提供的关于申请人李某1强制执行案件的情况说明及申请证实,2015年11月18日河北双鸿房地产公司向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对查封的楼盘资产评估拍卖,对冻结的公司账户予以解封。12、河北双鸿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邢台市盛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法定代表人为许某,2012年8月10日该股东会决议吸收吕惠英为新股东,选举吕惠英为董事长,股东变更为许某、吕惠英。2013年8月28日该公司决定改名为河北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接受证据清单、盛世春天住宅认购协议、银行凭证、借条、情况说明、收据、证实,祖某1认购了盛世春天的29套房产;袁某1、袁某2认购了盛世春天的1套房产,并交纳290673元购房首付款;由谢某红提交,谢某认购盛世春天一套房产和地下室情况;冯某购买盛世春天16号楼8间商铺情况及交款情况,均签订认购协议。由张某1提交,2014年5月25日吕惠英向张某1借款现金三百万,实际转账2895000元,借款一个月,到期一次性还清。2016年1月22日张某1委托史某1购买盛世春天三套房产,并签有商品房预售合同。14、到案证明证实,2016年8月11日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邢台市第二看守所将吕惠英传唤到案。15、常住人口查询单证实,吕惠英的身份信息。16、被告人吕惠英供述,她在河北双鸿地产担任总经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她丈夫许某,但是公司实际由她操作管理和经营,邢台开发区盛世春天房地产项目是她一手经营的,她丈夫许某没有参与过。她在公司占有65%的股份,剩余35%是她丈夫许某出资,但实际上都是她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河北双鸿地产资金短缺,2014年1月份她给李某1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一份借款1500万元协议,一份借款520万元协议,合计2020万元是李某1把一个月100万元利息先抽了出来。两份借款协议显示出资人都是李某1,借款人是她,并以她名下的河北润鑫地产、许某及其名下的河北双鸿地产作的担保,还有她个人在石家庄的29套门市、盛世春天项目3000平米商铺作的抵押。虽然名义上是她、许某还有公司做的担保,实际上是她个人向李某1借的。借款后她偿还了约1300万元。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作的借款还款公正是在打了借款协议半年以后补的。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2015年5月4日(2015)冀石燕证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她是在2015年7月份才收到的,之前她不知道它的存在。2015年10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长执字第909-5号裁定她不知道,她没有收到这份执行裁定书。她知道盛世春天项目被查封是在2016年3月份,她公司员工去房管部门办手续才知道部分楼房被查封给她作了汇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查封手续她本人没有签收过,公司其他员工也没有给她汇报过。她欠祖某1447万元还不了,祖某1数十次到公司找她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索要借款,她授意王某以公司名义给祖某1签订了盛世春天29套房产认购协议,等于河北双鸿地产以这29套房产给祖某1作担保,如果还不了祖某1447万元借款,就把这29套房产卖房所得的购房款给祖某1抵债,后来祖某1就不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惠英明知其公司部分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变卖该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惠英辩称自己是2016年3月份才知道盛世春天房产被查封的,祖某1和张某1认购时均知道盛世春天房产被查封的事。经查,2015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该院(2015)长执字第909-5号执行裁定书送达给河北双鸿地产执行代理人孟某,孟某当天或者次日通过微信或者电话先后通知过吕惠英和王某,孟某和王某均证实吕惠英知道盛世春天房产被查封的事,吕惠英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合被告人吕惠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惠英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石书行代理审判员 张士萍人民陪审员 李一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