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广百与李恒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百,李恒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911号原告:王广百,男,1947年5月5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恒君,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王广百与被告李恒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广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百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广百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