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英桃与湖北省江北监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桃,湖北省江北监狱,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德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303号原告:杨英桃,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娟,系原告配偶。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求、和解、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秀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江北监狱。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江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选才,监狱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对方诉求、进行和解、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第三人:湖北金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采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机关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德良,总经理。第三人:李德坤,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原告杨英桃与被告湖北省江北监狱、第三人金采公司、李德坤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英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李德坤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桃撤回对第三人李德坤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硕审 判 员 王业才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阳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