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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文龙与朱景陈、朱则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龙,朱景陈,朱则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5613号原告:徐文龙,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钱仁艳、陈立青,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景陈,男,1967年5月3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被告:朱则兴,男,1984年8月3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泰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雁,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龙与被告朱景陈、朱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朱则兴代偿14万元后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