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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建社刚、建中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英,建社刚,建中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225号自诉人王文英,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人建社刚,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人建中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自诉人王文英诉被告人建社刚、建中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王文英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自诉人王文英与被告人建社刚、建中强就执行案件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自诉人王文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建社刚、建中强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文英撤回对被告人建社刚、建中强的起诉。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光鑫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