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剑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剑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剑,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采用的是代办托运,应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而货物是从广州市番禹区发出,且上诉人住所地也在该地。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剑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上诉���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晾衣架产品,上诉人以快递方式将涉案商品送达至被上诉人收货地即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号沁水新城9号楼,该地属西安市灞桥区辖区,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