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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军与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2236号原告:杨军,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桃园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号码P1341324073901950L。法定代表人:于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球,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军与被告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军、被告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亚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并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销售合同,原告付清房款(用工程材料款抵付)。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3日内办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协议期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房屋备案手续,原告一直推诿不办。被告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在位于泗县××××路泗县宏达广场进行房地产开发期间,于2014年至2016年共计拖欠原告杨军的建筑材料款2431530.28元,2017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销售合同,原告用拖欠的工程材料款抵付房款。双方合同约定:1、甲方自愿将位于泗县××××路被告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成的泗县宏达广场一层一间商铺(107铺)50.3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乙方(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泗房预售证第2106124号);2、双方约定该两件商铺出售的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0元,共计价格为2518000元,协议签字时钱款付清,协议生效。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3日内为乙方办理一切过户手续(备案及产权登记)等,税费甲乙税费各半;3、被告方保证该商铺权属清楚,若发生与产权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被告全权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及因此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4、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将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等。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案涉的房屋因被本院依法查封。原告撤回判令被告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因拖欠原告到期的工程款,双方签订的以工程款抵付购房款的购房��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军与被告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楠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