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文晶与武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晶,武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230号原告:李文晶,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武训光,男,27岁,住鱼台县。原告李文晶与被告武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李文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文晶负担。审判员 穆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