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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华芬、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芬,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080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芬,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华芬与被执行人周建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4600元,按比例申请执行人可分得执行款108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建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40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