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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骆祥岗与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祥岗,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骆祥岗被执行人: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被执行人:崔福生本院在执行骆祥岗与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启动了对被执行人崔福生名下位于绵竹市西南镇红明村五组的工业用地一宗使用权的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上述资产历时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此裁定向有管辖权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