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3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刘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刘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3民初3519号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在明,肥城誉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凯,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与被告刘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显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显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往返机票、动迁费用等1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7日,我公司招用被告赴塔吉克斯坦炼油厂工作。双方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自愿向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为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支付了相关的动迁费等费用。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开始在塔吉克斯坦炼油厂工作。2016年7月5日被告无故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自愿承担赴塔吉克斯坦往返机票及动迁费用。由于被告的无故辞职,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刘凯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月17日,原告显通公司与被告刘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鉴于甲方(显通公司)已与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位塔吉克斯坦丹加拉市炼油厂储油罐制作安装工程项目的劳务合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明确各自责任,在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二、工作地点…2.1甲方派遣乙方到塔吉克斯坦丹加拉市炼油厂储油罐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三劳动报酬…3.2休息、个人事假、旷工不发放任何工资。甲方次月上旬与乙方确认上月考勤工资结算单,对当月考勤有争议的部分应在确认时协商解决;加班工资按小时计算,日工资/10小时为计算标注,工资计算标准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均已考虑节假日加班的因素。3.3工资的发放及生活费的支付办法:(1)甲方按乙方出勤情况及工资标准核定每月收入,工资从到达塔吉克斯坦丹加拉市炼油厂工地第二日开始计算,从第二个月开始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汇入乙方国内银行开设的账户(人民币),工资余额待回国后一次性计算发放。(2)如因乙方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达到国外项目现场开始工作后,甲方每月制表以借款形式发放生活费100美元/月,在开始发放工资时,按照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扣除在国外的已发放的生活费。3.4乙方在国外待工期间,甲方发放乙方全额工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在待工期间的各项安排。乙方塔吉克斯坦丹加拉市炼油厂次日开始计算考勤。出勤天数每月至少达到22天,如个人原因出勤不满22天,个人必须承担住宿及伙食11美元/天的费用。…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负责乙方出国和回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和安全卫生培训。4.2负责乙方在国外的工作安排、岗位分配、用工结算、工资支付、护照管理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等。4.3负责乙方在国外的生活管理(包括提供住宿、床铺及床上用品和日常正餐)。其他生活日用品等费用乙方自理。4.5在合同期内,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业主、总包单位、甲方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将乙方遣送回国,往返机票、国内外签证费用及为乙方办理的各种工作所需证件费用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4乙方由于家庭或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并在一个月内能处理完个人问题重新上线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往返机票费用。若乙方由于家庭或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并且不再上线的,必须承担相应的往返机票和动迁费用(包括签证指标BLOCKVISSA,暂住证IQAMA,费用、SUIDIATION,签证费用,塔吉克斯坦政府统筹保险GOSI费用,医疗保险、国际航班往返机票等)。动迁费赔偿计算标准为每人15000人民币。若由于乙方原因退出施工现场,则乙方承担全部动迁费用。….九、其他约定事项…9.1乙方工资中已包含各种津贴、补贴,并且包含了企业与个人应支付的各种税金、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统一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除外)9.3双方约定,在国外发生的劳动、工伤争议由国内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9.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3月18日开始在塔吉克斯坦炼油厂工作,但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2016年6月,被告和部分其他工人为工资问题而罢工。2016年6月22日之后,被告没有再上班。2016年7月5日,双方签有明细单一份:“本人认为工资未及时发放所以自2016年6月21日停止工作。暂扣费用:回国机票和生活费约3500元,剩余未扣除部分12000元,回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着自愿按合同执行。回国后工资支付到5月19日,剩余工资根据进度拨付情况按时支付。”被告刘凯签署明细单后同日返回我国。还查明,2016年8月8日,原告显通公司因往返机票、动迁费与被告刘凯发生劳动争议而向肥城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肥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依法作出肥劳人仲案字[2016]第103号不予受理仲裁决定书,原告显通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间诉至本院。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本案中,原告没有对外工程承包资质也没有境外劳务输出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对造成的往返机票、动迁费用等12000元损失,本院认为,如果原告具备外派劳务资质,合法承包国外劳务,可以避免本案损失的发生,该损失后果是由原告没有取得国外劳务资格证书及组织工人出国务工导致,对该损失应由原告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1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慧芳审 判 员 李 青代理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