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平远县天峰木业制品厂与谢扬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远县天峰木业制品厂,谢扬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349号原告平远县天峰木业制品厂,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桐子园。经营者:谢振雄。被告谢扬兵,男,成年,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远县天峰木业制品厂诉被告谢扬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远县天峰木业制品厂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平远县天峰木业制品厂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远县天峰木业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平远县天峰木业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桂香 搜索“”